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沈陽市為了規范鋼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確保工程質量,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沈陽鋼結構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階段。
第三條 鋼結構工程的安全技術規范應當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一致。
第四條 鋼結構工程的安全技術規范應當根據具體的工程性質、規模和技術要求進行調整。
第二章 設計要求
第五條 鋼結構工程的設計應當滿足國家相關的安全標準和規范。
第六條 鋼結構工程的設計應當合理布置構件,盡量減小材料的使用量,提高材料的利用率。
第七條 鋼結構工程的設計應當考慮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因素,合理設置工作平臺和設備。
第八條 鋼結構工程的設計應當考慮地震和風荷載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保證結構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施工要求
一、施工前準備工作
第九條 鋼結構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并經過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審核。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消除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鋼結構安裝前,應當檢查材料的質量,確保安裝材料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 鋼結構安裝應當采取正確的安裝方法和步驟,保證安裝的準確性和穩定性。
第十五條 鋼結構安裝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并按照施工圖紙和要求進行安裝。
第十六條 鋼結構安裝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設置安全扣件、安全網和防護設備等。
第十七條 鋼結構的焊接、切割和打孔等工序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火災和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鋼結構安裝過程中應當嚴禁亂堆亂放材料和工具,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和安全。
第十九條 鋼結構安裝完成后應當進行驗收,并填寫相應的驗收記錄。
第四章 監理和驗收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鋼結構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施工的安全和質量。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對鋼結構工程的驗收,檢查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安全規范。
第二十二條 驗收合格的鋼結構工程應當出具相應的驗收證書,并進行檔案歸檔。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培訓機制,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二十四條 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處理和整改存在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五條 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與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的溝通和協調,共同解決施工中的安全風險和技術問題。
第二十六條 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與施工現場周邊的環境保護工作,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第六章 處罰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于因違反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導致的事故,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范的解釋權歸國家相關部門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